行业动态
亳州食品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
亳政秘〔2015〕153号
为加快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,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,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,促进农业提质增效,结合实际,制定亳州食品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。
第一条 入驻园区的食品加工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公开方式有偿出让,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按亳州市工业用地标准执行。出让土地实现六通一平,即路通、上、下水通、电通、通讯通、天然气通,场地平整。
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,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/亩以上的食品加工项目,单独选址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食品加工项目,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,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。
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高附加值的食品深加工项目、主食工业化项目、传统食品工艺传承项目、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食品加工技艺类项目,可以单独选址。
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(不含5000万元)的食品加工项目,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4个月建成的,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。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项目,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0个月建成的,给予每亩8万元的财政扶持。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度,由项目法人向市农委提出申请,经市农委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,分三次拨付:项目规划通过市规委会审批后,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%;主体工程地上一层完成施工后,再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%;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,且符合项目规划和建设进度要求的,拨付剩余补助资金(补助资金总额的20%)。项目未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完成建设,或未通过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,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,且由市农委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。
第五条 入园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,按照《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》(亳政〔2011〕5号),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(增值税、所得税)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、第3-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给予财政奖励。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,前3年按企业实缴税收(增值税、所得税)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、第4-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给予财政奖励。
第六条 入园企业竣工投产后,对设备投资500万元--1000万元(不含1000万元)的,给予设备投资6%的补助;对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,给予设备投资10%的补助。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的,按照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实际投资的15%给予一次性补助。
第七条 入园企业竣工投产后,对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设备投资)500万元--1000万元(不含1000万元)的企业,给予30万元的补助;对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设备投资)1000万元--5000万元的企业,给予60万元的补助;对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设备投资)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以上的企业,按照投资额的2%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第八条 入园企业项目开工后,给予企业前期费用(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、节能评估报告费用)50%的一次性补助。
第九条 对入园企业建设生产性厂房三层(含三层)以上部分,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助。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,3年内免收租金。
第十条 入园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市担保公司优先扶持对象,享受《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意见》(亳政〔2014〕68号)相关扶持政策,对单个企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,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.5%,不得向客户收取保证金。金融机构对国有担保公司承保的入园企业贷款利率,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%,保证金存放比例不得高于10%。
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按照《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》(亳政〔2011〕5号)规定,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、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费、白蚁预防费、白蚁灭治费和防雷装置技术审查费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和跟踪服务费,人防易地建设费采取先期全额缴纳,财政及时给予扶持的办法兑现。
第十二条 本扶持政策所指企业范围:粮油食品、畜禽产品加工、果蔬制品、传统食品、养生保健食品、酒类及饮料加工企业等。
第十三条 本扶持政策执行期限:自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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